法律主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主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主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法律主观:随着在乳制品中出现三聚氢氨造成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以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应怎么落实主体责任?第六条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生鲜乳收购对象资质和收购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报告(但乳制品生产企业能够证明生鲜乳收购站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生鲜乳收购标准的除外)记录;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及查验记录应当保存2年;(二)建立其他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记录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记录,并指定专人管理记录;(三)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四)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保证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使用记录应一致;(五)记录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情况。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记录生产车间或场地清洁卫生情况;(二)按生产工艺的要求,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三)做好产品投料记录,包括名称、使用数量等;(四)做好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五)做好其他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杀菌有效性、发酵菌种鉴定、杂菌污染防止、婴幼儿奶粉企业HACCP体系实施情况等;(六)生产过程有特别要求的,企业还应落实下列责任:1.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需要变化的,应当做好变化记录;2.对车间、库房的湿度、温度、空气清洁度有要求的,应当做好监测记录;3.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情况记录,应当与进货、销售台帐相符;4.岗位操作人员卫生健康应当符合要求。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做好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二)企业应当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三)检验项目应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致;(四)企业如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做好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第十一条食品标识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事项。重点做好下列内容:(一)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应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占比例;(二)婴幼儿奶粉标签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应如实标注生产日期,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标注生产日期。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产品销售台帐,重点记录销售每批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企业标准应及时依法备案。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执行工作。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记录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做好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第十八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九条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